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就《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主體部份達成共識, 並在當日簽署了《安排》。 《安排》大致涵蓋三方面,即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貿易投資便利化。 《安排》放寬了17個行業的市場准入。內地的開放措施可讓香港的公司及服務提供者先於內地於世貿組織許下的開放時間表進入內地市場。企業必須在香港特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始可享受內地在 《安排》下給予的優惠,而「實質性商業經營」的界定準則如下:
企業須按香港特區法律成立
企業需繳納香港特區利得稅,但法律豁免繳稅者除外
企業於香港特區從事實質業務的年期
企業於香港特區設立辦事處的規模和性質及企業於香港特區僱用員工所佔的比例
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安排》大有潛力為香港在內地市場開拓很多的新商機。零關稅可吸引一些名牌產品,或需要高增值或知識產權十分重要的產品在本港進行生產。服 務業方面,內地給予比世貿承諾為佳的優惠,使香港公司可以享有「一馬當先」的優勢。 當然,這要視乎香港或世界各地的商人會否及如何充分運用《安排》去爭取更大的內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