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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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
信用證的性質,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應買方(進口人)要求,開給賣方(出口人)的一種在特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只要賣方按照信用證規定之條款,提交合乎信用證的單據,開證銀行便會保證履行付款責任。對出入口者,誠然是有了一份保障,而且更可以利用信用證的有關條款來控制賣方之交貨日期及航線,保證貨物裝船的品質與數量。買賣雙方可籍此解決了互相之不信任。 信用證可方便買賣雙方之資金融通。賣方在貨物出貨前,可憑信用證向銀行或金融機構抵押,以獲得付運前的融資;如果是遠期信用證付款(即收費後30/60/90日付款給申請者),銀行或金融機構更可以即時將已折扣了(Discount)的貨款額先付給申請者。當然,銀行或金融機構會以申請者本身及其供應商的信譽及分析風險才會願意即時付出貨款。 開立信用證,銀行或金融機構事先會與申請者商議好開證的金額上限。每次開出之信用證,需付開證及行政費用。

可轉讓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基本上是一份普通信用證,但(第一受益人/轉讓人)可把這信用證轉讓給另一供應商(第二受益人/受讓人)。如果信用證允許部分付運( partial shipment) ,便可轉讓給多個第二受益人,但第二受益人卻不可把信用證進一步轉讓。可轉讓信用證一般應用於中介人(即非貨物供應商),但希望把信用證的權利和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實際的供應商的情況。

交易程序中,最多只能更換發票和匯票。此外,只能更改原信用證的金額,對於所載之任何單價、有效期限、付運日期、提示限期和保險比率(如有)等等,中介人無法隨意自訂條款。開證銀行或金融機構會在信用證上列明《可以轉讓/Transferable》或類似字樣。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手續由通知銀行或金融機構辦理。

要注意原證受益人轉讓信用證並不等於買賣合同也被轉讓,原證受益人必須履行買賣合同的各項條款。

由於貨款通常是在收到開證銀行的付款後才發放給受讓人,申請者在申請轉讓時並不需要信貸額,而藉協助安排買家與最終供應商之間的交易,便可賺取利潤。只要銀行或金融機構願意為申請者開出可轉讓信用證(視乎申請者本身及其供應商的信譽),申請者便不需要資本或信貸支持,從而更容易營運貿易業務,擴大生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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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背信用證
透過買家開出的信用証,付貨人可要求銀行或金融機構(事先取得銀行或金融機構同意) 以該信用証為基礎(按同一項交易),另開立一張有關同樣交易的信用証給予供應商。這樣可以不讓實際的供應商知道貨物的買主及成交情況以避免供應商與買貨者溝通。

對背信用證某些條款如交單期、裝運期可與原本的信用證不同。此外,銀行或金融機構對於單據非常重視其一致,除了匯票或發票等作替換單據外,其他文件內容要完全符合原本的信用證,否則付貨人不能交單收匯。

如果銀行或金融機構同意為付貨人開出對背信用証,付貨人可利用原信用證作為抵押,更輕易地取得開立對背信用證所需的信貸。透過以另一份跟單信用證作為抵押去採購貨物,令資金運用達到最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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